河南众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责令你单位到经开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按照2024年6月17日对你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你公司限期报送书面材料。
因我单位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经开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行政指导意见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区劳动监察中队(地址:经开区航海东路与经开第三大街交叉口东南角,电话:66785078)领取《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经开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行政指导意见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可在接到本指令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