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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于2024年1月9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义务。
因我单位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经开区劳动监察中队(地址:经开区航海路与经开第三大街交叉口东南角,电话:66785078)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收到本催告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