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订了《郑州市技工院校教师初、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称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畅通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加强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技工院校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推动我市技工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90号)和《河南省技工院校教师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豫人社办〔2023〕117号),结合郑州市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技工院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初级、中级职称对应名称分别为助理讲师、讲师。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职称对应名称分别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条 对申报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及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人员实行分类评审。员级、助理级职称实行考核认定评价方式,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以下人员申报中级职称采取讲课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博士学位申报人员按相关职称政策考核认定中级职称。
第四条 技工院校教师的评价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把师德放在评价的首位,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注重实践教学和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思想政治教育、职业素养的养成、工匠精神的塑造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一体化教学方法,注重教学一线实践、参与职业技能大赛等经历。
第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技工院校和教研机构中从事教学、教研、实习实训指导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非公办技工院校可参照本标准参加评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执业要求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勇于创新,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强化师德考评,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任现职以来或近五年师德考核等次均为合格以上等次;获得校级以上师德方面表彰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推荐;申报人两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并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或从事教研工作。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教研任务。任现职以来或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未考核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未考核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起重新计算任职年限。
第三章 初级职称考核认定条件
第七条 助理讲师
(一)学历、任职年限和技能等级要求
1. 具备硕士学位,从事职业教育教学工作。
2.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者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并在教学岗位任教1年以上。
3. 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相关职业(工种)初级及以上技能水平。
(二)教学教研要求
1.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理和方法,了解任教专业的基本概况,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课程设计合理,教学效果较好。
2. 基本胜任班主任工作。
3. 具有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方面的组织能力。
第八条 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学历、任职年限和技能等级要求
1.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者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生产实习指导工作。
2.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生产实习指导工作1年以上。
3. 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级工班)学历,从事生产实习指导工作1年以上。
4. 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二)教育教学要求
1.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理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 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教学法,能够承担本职业(工种)部分实习教学。
3. 了解本职业(工种)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 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学历、任职年限和技能要求
1. 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生产实习指导工作。
2.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职业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或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1年以上。
3.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4. 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级工班)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5. 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二)教育教学要求
1. 掌握教育学生的原理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能在教学过程中弘扬工匠精神。
2. 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教学法,能够独立承担本职业(工种)部分实习教学。
3. 掌握本职业(工种)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能够胜任班主任工作。
第四章 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条 讲师
(一)学历、任职年限和技能等级要求
1. 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职业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或者在助理讲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2.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3. 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及以上技能水平。
(二)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1. 具有本学科或专业系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教学方法,了解国内外职业教育理论和本学科发展动态,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2. 担任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及其他全部教学工作,在教学过程中重视思想政治教育的融入、职业素养的养成、工匠精神的塑造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文化课教师、技术理论课教师年均授课时数分别不少于280学时、240学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50%。任现职以来或近五年教学效果综合评估良好以上(其中至少1年为优秀)。
3. 坚持育人为本,担任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所带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或所负责的学生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评为学校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或优秀学生工作者。
4. 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每学年至少撰写1篇有价值的教学心得、案例或教科研论文。
5. 技术理论课教师每两年须有2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生产一线进行专业实践,形成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文化课教师应每年到企业进行与人文素质养成相关的考察、调研或学习,形成较高水平的企业考察、调研或学习总结报告。
6. 组织开展教学教研、学生社团、第二课堂、劳动教育等活动。积极承担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任务。
(三)教育教学水平,具备下列1-3条中的1项,或者4-7条中的2项:
1. 在学校学期教学质量考评中成绩突出,两次排名在学校前40%,获得学校及以上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等称号。
2. 讲授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规范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教师职业能力大赛等比赛之一并获县一等奖或市二等奖、省三等奖以上;或参加说课、微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并获县一等奖或市二等奖、省三等奖两次以上。
3. 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市以上学科竞赛、艺术、体育比赛及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获市级一等奖(金牌获得者)或省级三等奖(铜牌获得者)以上,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
4. 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校级以上综合表彰。
5. 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1期(1至3个月)以上。
6. 参与校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并获得校级以上表彰。
7. 参与校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并获得校级以上表彰。
(四)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的2条以上:
1. 市、厅级三等以上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2. 参与完成(限前3名)市、厅级以上教科研项目(课题),通过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结项验收;或者参与完成(限前3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研制、技术推广应用,成绩突出,产生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技术服务到款额5万元以上);或者获得国家发明专利(限前5名)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限前3名)2项以上。
3. 在CN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以上;或者实习指导教师、任现职以来连续3年从事一体化课程教学的教师,在CN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同时另有1篇教育教学论文获市一等奖或省二等奖以上。以上论文文科为独著、理工科限第一作者。
4. 参编正式出版的职业教育教材(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部),或者技术理论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参编纳入学校统一编写规划的特殊专业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部),学校使用2年以上,效果良好。
5. 参与市、厅级以上(限前3名)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并获表彰。
6. 参加市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学科竞赛,获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三等奖(团体二等奖)以上。
第十一条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学历、任职年限和技能等级要求
1. 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职业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或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2.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3.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4. 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级工班)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5年以上。
5. 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二)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1. 具有本工种(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教学方法,了解国内外职业教育理论和本学科发展动态,能够将弘扬工匠精神贯穿教学全过程,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2. 担任本工种(专业)生产实习课和工艺理论课的教学工作,在教学过程中重视思想政治教育的融入、职业素养的养成、工匠精神的塑造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240学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50%。任现职以来或近五年教学效果综合评估良好以上(其中至少1年为优秀)。
3. 坚持育人为本,担任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所带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或所负责的学生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评为学校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或优秀学生工作者。
4. 具有一定的实习教学研究和技术革新能力,每学年至少撰写1篇有价值的教学心得、案例或教科研论文。
5. 每两年须有2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生产一线进行专业实践,形成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
6. 了解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积极承担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任务。
(三)教育教学水平,具备下列1-3条中的1项,或者4-7条中的2项:
1. 在学校学期教学质量考评中成绩突出,两次排名在学校前40%,获得学校及以上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等称号。
2. 讲授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规范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教师职业能力大赛等比赛之一并获县一等奖或市二等奖、省三等奖以上;或参加说课、微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并获县一等奖或市二等奖、省三等奖两次以上。
3. 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市以上学科竞赛、艺术、体育比赛及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获市级一等奖(金牌获得者)或省级三等奖(铜牌获得者)以上,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
4. 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校级以上综合表彰。
5. 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1期(1至3个月)以上。
6. 参与校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并获得校级以上表彰。
7. 参与校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并获得校级以上表彰。
(四)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的2条以上:
1. 市、厅级三等以上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2. 参与完成(限前3名)市、厅级以上教科研项目(课题),通过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结项验收;或者参与完成(限前3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研制、技术推广应用,成绩突出,产生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技术服务到款额5万元以上);或者获得国家发明专利(限前5名)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限前3名)2项以上。
3. 在CN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以上;或者实习指导教师、任现职以来连续3年从事一体化课程教学的教师,在CN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同时另有1篇教育教学论文获市一等奖或省二等奖以上。以上论文文科为独著、理工科限第一作者。
4. 参编正式出版的职业教育教材(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部),或者技术理论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参编纳入学校统一编写规划的特殊专业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部),学校使用2年以上,效果良好。
5. 参与市、厅级以上(限前3名)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并获表彰。
6. 参加市以上学科竞赛、职业技能竞赛,获市级一等奖(金牌获得者)或省级三等奖(铜牌获得者)及省级团体二等奖以上。
第十二条 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人员
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教以来,在基层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2年以上,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系统担任一门以上学科或专业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工作。每学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50次以上,听课、评课50节以上,在本级以上教研或培训活动中讲授示范课、开设教学专题讲座等1次以上。本地区、本学科、本专业教学质量和专业实践能力稳步提升。
(二) 在指导、总结和推广课程改革、课题开发、技能等级评价、技能竞赛、技工教育改革方面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和其他1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具备第1条和其他2条以上),或者具备其中任意3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具备其中任意4条以上):
1. 在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学术或教育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
2. 市、厅级二等(限前3名)或省、部级三等以上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3. 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教科研项目(课题),通过鉴定或结项验收。
4. 独著或参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省级以上规划职业教育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部)。
5. 教育教研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综合表彰。
第十三条 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破格条件
申报除符合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教研和实训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二)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1次以上。
(三)讲课答辩获优秀等次。
(四)具备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中3条以上。
第十四条 绿色通道
(一)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从企业录用到技工院校的具有4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高技能人才,可参考其在企业的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中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
(二)教练本人或其指导的选手代表国家参加世赛、获得国赛前三名、获得全国行业类赛或国家级专项竞赛第一名、获得全国技工院校教师职业能力大赛三等奖,可不受学历、资历、年限、执业资格和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申报中级职称。
(三)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年限和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申报中级职称。
(四)获得全国技能大赛银牌、铜牌选手,或全国教师职业能力大赛二等奖获得者,申报中级职称的,可“一票决定”。
(五)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技工院校从事教育教学教研的人员,可破格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须同时具备。评审条件中的要求除有特殊规定外,均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本专业(工种)或本学科领域的工作业绩情况。
第十六条 申报人应按照现从事专业(学科)申报相应专业(学科)的职称。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系列或专业外,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可允许按照本人长期从事专业申报职称。
第十七条 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职称。
第十八条 任职年限从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职称后聘用到相应岗位并执行相应岗位工资待遇起开始计算。
第十九条 校级综合表彰包括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党员、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
第二十条 一体化教师是指按照《一体化课程规范》、进行一体化课程教学设计并组织实施一体化课程教学的专业教师,附国家、省批准文件或学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有关文件、一体化教师名单、本人教案等材料。2025年以后,一体化教师还需附国家、省级一体化教师培训基地(中心)培训合格证明。
第二十一条 教学工作量、课时量附学校课程安排表及有关证明。教学效果、教学质量考评附学校原始教学效果评估材料和教学质量考评材料。优质课附本人教案、专家评价意见和获奖证书。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学科或专业专题讲座附本人教案、讲稿、专家评价意见、主办方证明等。听课、评课附听课、评课记录等材料。表彰、奖励附奖励证书,在评审简表中注明评奖单位、表彰文件号、证书编号等。
第二十二条 担任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指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年级组长等,校领导、系部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及教务(实训)负责人、学生管理负责人、团委负责人等工作可视同学生管理工作,应获得学校表彰的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称号。附学校原始考核材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获奖证书。
第二十三条 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教师到企业、生产一线进行专业实践,附校企双方的企业实践鉴定合格证明和教师本人1500字左右的专业实践报告。文化课教师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附校企双方的调研工作方案和1500字左右的总结报告。
组织辅导学生社团活动、劳动教育或其他社会实践,附学校活动计划、实施方案、活动总结和教师本人1500字左右的总结报告。指导、培养青年教师附学校文件、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教科研项目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科技等政府组成部门组织的年度教科研项目。项目一般应具有完整研究周期和档案,附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开题报告、研究过程材料、结题(验收)报告、结项(鉴定)证书等完备的材料。研究周期不满1年、没有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不予认可。项目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准。“主持”是在项目、课题中承担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导等重要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附奖励证书。成果奖指按照评奖管理办法评选的成果奖励。附获奖证书、文件以及获奖的论文、著作、调研报告等原始材料。
第二十五条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非专业刊物、论文汇集(论文篇数较多的刊物)等;综述、通讯报导、篇幅短小的论文摘要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中文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北大核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南大核心)、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科技核心/统计源核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人文核心)收录的学术期刊、CSSCI和CSCD核心库来源期刊。
第二十六条 著作、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纳入学校统一编写规划的特殊专业教材或校本教材附学校批准教材编写立项证明及使用评估材料。
第二十七条 专利应提供专利请求书、说明书、专利证书和专利推广应用证明等材料,且与本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相关。
第二十八条 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所称“市”均指省辖市,“以上”均含本级。
第三十条 本标准所提及的表彰、奖励、成果奖、科技类奖项所具有的级别由评审专家组依据现行政策认定。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为技工院校系列教师申报和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条件中未明确的业绩成果,由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形成统一意见。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市有关职称政策执行。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