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政府召开市城区农民工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会
来源:本站 时间:2008-07-23 10:40:39
5月11日,市政府召开了《郑州市城区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会。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有关委局领导,企业负责人以及农民工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上,市劳动保障局对《郑州市城区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作了起草说明和主要内容解读,与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委局领导、企业负责人、农民工代表发言踊跃,为《办法》的修改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参保范围是郑州市城区内五个行政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参保对象是指有农村户籍,具有劳动能力且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范围内,与郑州市城区区域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都应按规定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
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其筹资水平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左右。稳定就业在1年以上的农民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30元;流动性大的农民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半年165元(或每人每季82.5元)。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具体划分比例、数额及支付范围,按照《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执行。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并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可按年、半年、季缴纳,应分别于11月20日、5月20日、每季度第3个月15日前缴费。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
农民工就医购药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其范围和类别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参保缴费生效期的当月起,就可以凭医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其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由个人负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门诊规定病种待遇、急诊管理办法与参保居民执行统一政策。住院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按照《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执行。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至缴费期满为止。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或参保后没有按时足额缴费,使农民工不能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此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方面的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可在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或施工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城区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生产经营地或施工地在本市城镇区域的,应依照本办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
与会代表意见与建议。农民工医保缴费由用人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单位拿大头;降低农民工医保缴费标准,增加个人帐户金额,解决他们的实际医疗问题,保证他们医疗保险连续性;考虑解决农民工医保与新农合在政策上的衔接问题。
郑州市政府将认真考虑会议代表的意见、建议,对《郑州市城区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进一步的修改与完善,力争尽快出台实施,让广大农民工朋友早日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