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打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精神,结合我省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实际,印发本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一)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及自由职业者从事技能工作且具有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
(二)申报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及自由职业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互通申报范围
从事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技术领域工作的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可互通申报。其他系列中有一定技术含量的高技能人才也可申报职称评审。
支持技能人才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三、申报评审原则
(一)自愿申报。在岗的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和工作性质,可自愿申报相应系列(专业)和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依托职称申报系统,实现无障碍申报。互通申报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二)专业相近。在岗的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资格,本人从事的专业须与申报的专业技术职称专业及职业(工种)专业相同或相近。为促进“一体化”教师发展,鼓励院校的专业教师申报相应级别的技能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三)类型适用。在岗的技能人员参评专业技术职称,应按应用型人才对待,使用应用型人才评价标准进行衡量与考察。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坚持弘扬工匠精神,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注重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不将论文、学历、奖项等作为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技能竞赛获奖情况、行业工法、操作法、完成项目、技术报告、经验总结、行业标准等创新性成果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保持两类人才评价标准大体平衡,适当向技能人才倾斜,让各类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
(四)等级对应。在岗的技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须符合应用型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及业绩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技能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须按照技能人才评定程序及要求进行。
四、技能人才视同学历认定
根据《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可以参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
(一)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生参照中专学历;
(二)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参照大专学历;
(三)全日制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参照本科学历。
五、技能人才申报(考核)专业技术职称条件
(一)考核认定初级职称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考核认定为初级职称:
1.取得相应专业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岗且从事本专业满1年可考核认定员级职称,或者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2.取得相应专业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可考核认定员级职称,或者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3.取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二)申报中级职称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1.取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河南省技术能手”获得者。
(三)申报高级职称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高级职称:
1.取得相应专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2.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奖”获得者。
(四)申报正高级职称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正高级职称:
1.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我省特级技师获得者;
2.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3.获得“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奖”的高级技师,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
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应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六、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技能职业资格条件
(一)申报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相关职业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1.取得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满3年;
2.取得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称;
(二)申报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相关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1.取得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称满3年;
2.取得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职称。
(三)院校教师申报技能职业资格
院校专业教师可根据自身职称情况,可自主申报相应等级的技能职业资格。
七、转岗与聘用
事业单位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职称和技能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仍保持原聘任岗位不变,如需转岗,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实施意见(试行)》(豫人社事业[2012]5号)的通知文件精神办理转岗聘用。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直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提高用人单位积极性,引导两类人才积极参与,并结合实际抓好技能人才职称申报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发展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7】10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