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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受理登记制度
    来源: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6-05-20 15:33: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为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和受理程序,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受理范围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登记内容

    当事人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组织应做好调解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所、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用人单位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申请时间、争议事项及申请金额等。

    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受理登记原则

    (一)依法受理。调解组织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之内受理争议。

    (二)及时登记。对争议的受理登记应及时、完整。

    (三)已处理争议不再受理。争议已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人民法院等部门处理的,不再受理,但应做好登记。

    四、其他要求

    (一)调解组织应印制《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登记簿》,建立工作台账。

    (二)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解决争议的其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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